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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6文章来源:理工学院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 山东中医药大学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6519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校人字〔201021号)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事处

2016年6月5

山东中医药大学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岗位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要求

第三条 劳动纪律是单位和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遇有事、生病应请假。

(一)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岗位一般不实行坐班制,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必须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不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含兼职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及其他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管理岗位(含兼职)人员需在工作时间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者,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不得到我校所属医疗机构之外坐诊,坐诊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五条 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单位及其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同时确定一名思想作风好、大公无私、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同志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

第八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考勤情况须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3天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月6日前将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

第九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单位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工资津贴发放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二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须凭校医院或省直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历、缴费单据和病假单申请,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急诊应持有所在地医院急诊的病历、缴费单据等证明材料,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其他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一)请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二)请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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