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师字〔2017〕5号
关于印发《山东中医药
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师发展中心
2017年7月3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发展中心 2017年7月3日印发
|
|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言行直接影响着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坚持教师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并重的原则,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第四条 坚持引导和教育、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和提升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 教师职业规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和中医药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熏陶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教师职业禁止行为
第六条 教师在职业活动中禁止的行为是: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以微博、微信为平台,或以BBS、博客、留言板、QQ群等位载体,以校内外热点事件为客体,公开发表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歪曲事实的言论、图片等情况。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有其它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教师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自己,用马克思主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要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第八条 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坚决制止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传播活动。
第四章 表彰与问责
第九条 注重师德激励。学校进一步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对职业道德高尚、工作业绩卓著的教职工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凡获得师德标兵或师德先进个人称号的教师,在教师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十条 严格师德失范惩处。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对失德失范行为,在教师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及资深教授、荣誉教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严重者,学校将依法依纪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理。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失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和问责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