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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17文章来源:理工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教学

督导组是学院为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我院部分在职或离退休教授、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我院

< 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成立的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行使教学督导职权,对学院的

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校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人,成员3~5人,秘书一人。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四条 教学

督导组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承担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其职责如下:

1.协助院领导对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协助学院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监督、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

4.进行检查性听课,有计划有侧重点的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实验)教学、教案和讲稿准备等情况。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交学院;

5.协助学院做好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工作;

6.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7.参与学院领导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领导、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

教学督导组的检查、监督;被督导单位或个人应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向被督导单位或个人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单位或个人协商改进措施;向学院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每年根据学院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学院批准。

第八条 本条例由理工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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